问:我是应届生,我们学校和一个工厂签订了合作协议,我毕业之后就在这家工厂工作,后来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经过三个月实习期以后,我拿到了毕业证,我和公司说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说就业协议上对相关工作内容都有了约定了,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工厂这样做对吗,会不会损害我的权利?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如果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应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能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此增强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视,进一步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可以无条件辞退啊,甚至都可以不需要什么额外的手续就能办理好所有辞退工作。
不论是不是应届生,还是往届生,相对来说,只要公司认为他的工作能力不适用于本职工作岗位,公司就可以提前通知到本人,予以辞退处理,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因为既然是试用期,就已然说明了双方正处在各自适应的过程中,都需要给予对方能够承担这份工作而需要的各项保障,经过一到三个月时间的磨合,双方从心理上从物质上都能感受到这份工作岗位很能让双方合作愉快,那么就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届生就转为正式员工,从此后就成为了公司的一员,大家风雨同舟,苦累共担,利益同享。
应届生所求的不正是如此吗?有工作了,有组织了,有同事了,有每个月能领到薪水赖以维生的地方了,更有点份外卖大快朵颐的底气了。
多年奋斗苦读,现如今走上社会自力更生,再也无需依靠家庭作靠山了,这样自由自在的日子想想就美得很呢,自然发自内心的对能接纳自己并提供工作岗位的公司就会尽心尽力,想尽一切办法来展示出自己的实力,争取能够尽快通过考核,尽快拿到正式的劳动合同,尽快成为一名有组织的人,谁不希望这样呢?
国家尽全力保障应届毕业生的权益,当然同时也会注意维护资方的利益,并不是谁弱谁有理,一碗水要端平,都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作为实习生,刚刚走进职场,对一切都好奇,对一切都懵懵懂懂,有无数的未知等着大家去探索去总结,这个过程充满了未知,充满了不确定性,谁都难以确定自己能否成为最后录用的那一个了。
应届生作为实习生,并不是自动获得了免死金牌,任何事情都是需要在充分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按时按期往下进行。虽然国家考虑到应届生在就业市场上处在被动挑选的地位,极力维护着应届生的利益,但是那也是建立在应届生能够胜任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这样做。更多时候,还是需要应届生自己展示出来的实力与工作岗位相匹配,才能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才能得到录用的机会了。
总之,作为应届生,需要清楚自身的实力与工作岗位是否匹配,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况时,就要愿赌服输,自觉接受公司的安排,另寻下家。说句玩笑话,“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何必非在一棵树上吊死呢?总有适合自己的地方的。
否则,硬霸着不走,或者与公司反目成仇,又能得到什么呢?除了颜面扫地,啥啥也捞不着,还耽误自己找下家,耽误自己的大好前程,实在是没有这个必要了。自己到底有什么能拿得出手的实力,多少心里也应该有数的吧?不适合公司的岗位,主动提出来,更能赢得公司对自己的尊重,大家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个以退为进的挽尊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