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有“应届”身份,在求职、考试等方面有优势,而事实上,针对应届生身份的政策认定,早在2002年教育部等部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到2020年,教育部再次强调,两年内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高校要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帮助其办理就业手续。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胡卫递交了《关于取消应届生身份限制,保障平等就业权的提案》,建议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录中,应对所有往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视同仁,消除人为就业障碍。
胡卫分析指出,实施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给在择业期的高校毕业生一定的择业缓冲期,随着高校毕业生的逐年增多,社会已出现了一些毕业生选择“慢就业”、灵活就业以及女性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居家生子等情况,这一政策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工业大学校长乔旭建议淡化“应届”身份,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淡化对“应届毕业生”的要求,不将“毕业生报送过就业相关信息、购买过社会保险等情况”作为限制公招、公考的报考条件。
高校毕业生与普通就业人群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所拥有的“应届”身份,为其择业上提供了诸多优势,但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就业弊端。
“近年来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应届生的招录占比已达到60%左右。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招聘还规定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70%,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聘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鉴于此,胡卫在其提案中明确指出:招聘时限制应聘者的应届生身份,既不利于离职再就业人员重新就业,也阻碍了超过择业期的往届毕业生的顺利求职。
同时,乔旭也在其提案中表示,“应届”标准相互矛盾,对学生就业造成影响。他分析指出,当前拥有“应届”身份在求职、考试、落户、尤其在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具有优势,毕业生对一次就业慎之又慎,往往待价而沽。
在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焦新安看来,目前,国家鼓励公务员考试和国企、事业单位招聘向应届毕业生倾斜,明确两年内未落实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应届毕业生身份”,这一政策对拓宽就业渠道、稳就业、保民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焦新安发现,对“应届生身份”的高度关注,促使本可到非公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为保留报考资格,宁可选择先不就业,反复持续报考体制内就业岗位。同样的现象还出现在越来越多的考研未“上岸”的群体身上,他们希望在转战就业市场时能保留“应届毕业生身份”以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毕业生对这一政策的理解不透无疑催生了主动慢就业或不就业,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从而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南京市为了优化人才引进,在落户,安居,渠道等多个方面对就业中的高效毕业生施行相关政策进行帮助。
其中租房方面的补贴尤其明显:南京市应届生的住房租赁补贴政策随着学历的变化而变化,最高的为博士学历,每人每月2000元、其次为硕士学历,每人每月800元、另外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另外: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剩下的方面还有:放宽落户门槛,保障人才安居,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企业吸纳就业,优化就创业培训,加大定向扶持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