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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应届生(你见过公司哪些裁员奇葩操作)

这两年受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好像都不怎么景气,裁员简直成了家常便饭。其他公司我也不太了解,我就给大家说说我们公司裁员的奇葩操作吧。

1、停止提供任何资源

我们这是一家医美企业,公司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电话沟通邀约有意向的客户上门。本来这个部门很大,人数也是全公司最多的,几乎全国各个城市的分公司都设有这个岗位。

这个岗位的工作就是给客户打电话,包括术前术后的沟通。然后这些客户都是公司提供的,公司有专门的渠道得到这些资源。

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吧,公司突然有一个月把我所在分公司这个岗位员工的资源全部给停掉了。这个岗位本身底薪并不高,收入都靠提成,这样一弄,这些员工直接就剩底薪了。本来他们还想坚持一段时间等等看,结果过了不到一个月就都坚持不下去了,公司不光不给资源,而且任何说法都不给。

大家上班都是为了挣钱,虽然公司不明着说裁员,但是这操作完全就是在逼着他们自己走人。一个月挣不到钱,并且以后的日子一直会是这样,他们在某一天一起离职了。至此,分公司这个部门就算彻底没有了。

2、发配边缘部门

公司另一个专门做推广的部门更奇葩,这些人突然有一天被主管领导告知,他们现在不属于这个部门了,具体工作安排请找另一个人。另一个被点名的人一脸懵,他都不知道自己组里怎么一下子就被塞过来这么多人。

这个操作最骚的在于,这些人还没办法拒绝这种调岗操作,因为这两位主管负责的工作差不多。不过这个新部门根本就不缺人,这些人自从被通知那一天起就没事干了,天天处于没人管的状态。至于工资,那当然也是只剩下底薪了。

3、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更早之前我们公司有一个我都不清楚具体叫什么的部门,员工都是刚刚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后来公司打算把这个部门都拆掉,然后就给这些员工安排了一项根本完不成的工作,让他们一个月的时间完成其他时候可能半年都完不成的工作量。

这都是血气方刚的小伙子,自然受不了这个委屈,没出半个月就纷纷离职了。

靠着这一手手的操作,我们公司已经不花一分钱裁掉了将近一半的员工。相比所谓的“毕业”、“优化”、“向社会输送人才”等等,人家起码还有N+1的补偿,我们公司才是真正的奇葩。

法律主观:

可以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申请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6.5个月工资,但是是否存在经济补偿根据辞退原因判定。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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