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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应届生兑付(杭州大学生补贴政策2022)

杭州大学生补贴政策:

1、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毕业时间在2021年10月14日(含)之前的博士,补贴标准仍为5万元‘;

2、自2021年10月15日(含)起(以申请时间为准),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按50%额度发放;

3、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按原标准(5万)申领补贴的博士,仍按原标准执行。

资格条件

(1)申请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毕业时间在2019年6月3日(含)之后。在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应在杭州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一笔生活补贴应在杭州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6个月后方可申领;第二笔补贴应在杭州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满1年后方可申领;西部区、县(市)工作满三年补贴应在所在区、县(市)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3年后方可申领。连续参保时长从毕业(含毕业时间所在月份)后起算,其中参保单位均需符合杭州用人单位条件。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3)申请时限

补贴申请时限为毕业后2年内。申领第一笔补贴同时需满足毕业后1年半内有符合连续参保时长条件的参保记录,且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其中,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的补贴申请时限为毕业后6年内,申领第一笔补贴同时需满足毕业后5年半内有符合连续参保时长条件的参保记录,且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5年内。

申请时间认定。以申请人在“杭州人才码(大学生青荷码)”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在“亲清在线”上提交有效申请的时间为准。有效申请指申请时已符合申请条件。

毕业时间认定。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未载明具体日期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杭州市本科生人才住房补贴如下:

1、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

住房补贴发放如下:

1、最近一次领取补贴金额为1万元的小伙伴,自补贴成功兑付18个月后(且领取补贴满一年后的次月起有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可以提出申请下一笔5000元补贴。

2、最近一次领取补贴金额为5000元的小伙伴,从补贴兑付成功的次月开始算起,有连续6个月的社保到账记录后就可以申请下一笔。例如,2023年1月1日领了5000元,从次月起(即2月份算起),在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且都到账的情况下 ,7月可以申请下一笔5000元。

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2、在杭州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在杭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个月;

3、申请家庭在杭无房且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

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及证件号码、申请人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其他所需学历、社保、房产及租房优惠政策信息均通过“亲清在线”数据共享、系统比对获取。

2、若系统自动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需按规定提供复核材料。

综上所述,在符合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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