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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政策2020(2020年应届生保留两年到哪年)

2020年应届生保留两年到2022年。

具体情况如下:

1、应届生主要指大学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在一些企业校园招聘及公务员考试中限招收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届毕业生在另一方面意味着经验欠缺,毕业前需要工作的应届生,需手持《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及三方协议寻找工作,毕业后取得报到证方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

2、应、往届生高中毕业生在报考大学时一视同仁,但往届生不能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保送,不能报考公安部队及军事院校等,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校会优先录取应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 24分;学士、本科生 21分。

2、毕业学校

(1)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5分(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2)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2分(其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3)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

4、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专业技能水平

计算机水平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

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1分。

2、获奖表彰奖励

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

(1)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 10分,二等奖 8分,三等奖 6分;

(2)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 1分(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最高分;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5分。

4、参与国家特殊规划计划

(1)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 5分(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2)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 5分。

5、其他导向因素,可适度加分。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引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尤其是高水平大学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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