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北京毕业生落户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北京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北京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引进毕业生:
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卡年龄的时间段可以参考http://www.bjhkbl.com/讲得非常全面,基本上年月日都精确到了。
(一)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三)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一)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二)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三)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2021年北京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
引进毕业生工作办理流程分为调查需求、分配指标、申报公示、审核落户四个阶段。
1.调查需求:上年11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毕业生需求。
2.分配指标:当年2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单位分配指标数量。
3.申报公示:
①3月至9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报送有关材料。
②主管单位对报送信息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应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③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单位持《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3份)换取《接收函》;审批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④审核落户
1)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2)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毕业生学历、学位、就业报到、培养方式和缴纳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审核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3)主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落户:毕业生落户完成后,用人单位将《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按照年度整理引进毕业生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做到全程记实、内容完整、目录清晰、方便查询。归档材料包括:
(一)引进毕业生工作各类规范性文件、请示、批复、报告;
(二)引进毕业生工作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记录、纪要、决定(决议);
(三)《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专项引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引进毕业生公示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北京落户应届生新政策
北京的八种落户方式有应届生落户、工作落户、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积分落户、投靠落户、劳模落户、随军落户。
一、应届生落户
1、引进毕业生年龄: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2、毕业生身份认定: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3、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毕业两年初次就业毕业生即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
二、工作落户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三、人才引进
使用对象:优秀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文化创意人才、体育人才、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人才、金融人才、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人才、高技能人才。
引进人才年龄限制及家庭条件:
1、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四、留学生落户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五、积分落户
如果不符合以上列举的落户条件,还可以采用积分落户。
1、持北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的。
六、投靠落户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劳模落户
劳模落户条件: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八、随军落户
1、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2、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3、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4、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5、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2、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