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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补贴一万五(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生就业补贴如下:

大学生的就业补贴一般补贴的对象是大中专毕业生,针对不同时期的毕业生有两种补贴标准,一是2005年后毕业的大中专生在企业工作时间持续一年,会给每人每年2000元的津贴,持续两年。

二是1999-2004年毕业后的大中专生在企业工作时间持续一年,且仍持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据统计,今年以来已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531人共193.08万元。

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

区人社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会保险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申请应在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提出,其余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深圳高校应届毕业生不仅有高达2000元的就业补贴、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还有临时生活补贴等等。 不仅如此,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享受相应政府资助补贴申请。

毕业生范围

1.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统招毕业生。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指毕业离校后按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3.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4.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初次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给予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人。

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下列深圳市高校毕业生: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临时生活补贴条件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深圳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办理实名登记满6个月以上,或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

2.属于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按深圳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下列单位承担的单位缴交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依据深圳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1.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温馨提示: 1.小微企业招用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最长不超过1年;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常经营并自愿为已办理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后,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可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备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特别提醒 除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所在高校受理,其他补贴项目的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申请后,毕业生本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公示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 毕业生需办理实名登记后进行个人补贴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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