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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应届生创业(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的就业指导)

设立“创业基金”,建有绍兴市首批大学生创业园,形成了创业课程、创业研究、创业论坛、创业孵化、创业和创业联盟“五位一体”的创业与创业教育体系。创业中心7年孵化35家学生法人公司,已成功走出校门,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500多人就业。创新工学结合载体,在杭州、宁波、绍兴三地首创建立职业体验与就业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创建实习实训和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深度的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历届毕业生就业率达98%以上。

学院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实行产学研结合,实现学业、产业、就业、创业四业贯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渗透就业观,就业过程中引导择业观,鼓励学生结合专业自主创业。目前,已有学生创办公司15家,历届毕业生就业率达98%以上。学校的就业工作、学生创业能力得到了省教育厅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2005年11月25日《浙江日报》头版显要位置以大学生就业新门路:自主创业为标题,对该院学生的创业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教育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创业方面

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标准: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最高三年全额贴息。

2.创业租金补贴

对象:在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入驻各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补贴;对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减半补贴。

3.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对象:初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当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满5000元的不再享受本补贴,不足5000元的享受差额部分。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象: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辖区内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标准:每人3000元。

6.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对象: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经鉴定合格并获得培训合格凭证。

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7.鼓励行业创业补贴

对象: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标准: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去年该省出台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自筹经费不够,可以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2万至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浙江省各市也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关鼓励政策。杭州市去年专门出台了《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对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推出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资助形式,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选择申请其中的一种资助形式。商业贷款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项目无偿资助针对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的大学生,分为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4个等级。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又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政策延伸到在杭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随后,宁波、绍兴等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也推出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新资助和规费减免等政策。另外,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园,在园区创业的大学生还有房租等方面的优惠。准备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当地有关部门了解、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从而让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一点。

: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2016年2月1日后在市区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等经营实体(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四)申请时间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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