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当年毕业的,即为应届毕业生,与是否交纳社会保险无关。
应届毕业生是指,当一名学生进入其教育层次中的最后一学年的时候,这一年当中,该学生为应届毕业生。
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在企业中进行实习,企业按国家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并不影响学生是否是应届毕业生的界定。而且能从侧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参加实际工作并且有实际的实习经验。
综上所述,只要是当年毕业的,即为应届毕业生,与是否交纳社会保险无关。
因为你已经在私企上了班公司也交过了保险,不过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且档案还在学校,所以劳动局用工备案那里应该还没有记录。
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后曾经或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你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作为应届毕业生。
另外有些先就业,后读书的考生,有过基层工作经历,那么在报考的时候既可以选择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报考。
在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内未落实就业,算应届高校毕业生。
不过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需要向当地的相关单位咨询一下
实习期间工伤微费停止影响应届生的身份吗
缴纳社保是“百利而无害”的事情吗?对于打工者来说,或许是;但对于应届生而言,千万别轻易交社保,否则应届生身份难保,将来考公或考编,会遇到“大阻碍”。
大学生缴纳社保,会有哪些影响?过来人坦言:可能影响应届生身份
社保缴纳时间长,所领的退休工资就会比较高,这一点很多人深有体会,因此,社保对多数人而言很重要。 但凡事都要“视情况而定”,作为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别轻易上社保,否则“应届生身份”会受到影响。 通常来说,在校期间的大学生一般不会涉及到缴纳社保的问题,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实习期间,有些公司可能会为大学生缴纳保险。 还有一些硕士或博士,他们的导师有公司,就会通过公司的名义为其上保险;或是因为要买房,有其他地方代交;再或是把自己的相关证书“挂靠”到某个单位,由对应公司代缴。 无论是哪种情况,大学生在缴纳社保方面,要三思而后行,之所以这样说,过来人坦言:是因为缴纳社保可能会影响应届生身份。 从概念上来讲,只要在相关地区查到已经办理过社会保险的信息,该学生就意味着,已经不再是应届生了。 这样一来,即便你是当年毕业的学生,也很难以“应届生”的身份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第一,不能以应届生身份在一线城市落户,比如北京、上海等地,除此之外,也拿不到杭州的应届生补贴,至于其他落户城市,要求可能会有不同。 第二,对于想考事业编或是公务员的同学,最好不要在大学期间缴纳社保。如果你毕业之后,没有考“编制”的打算,那就无所谓,私企主要看学历和能力。 但如果想考公职,就会有影响,倘若你的档案中存在社保记录和工资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不能算是应届生了。因此,当单位为你缴纳了保险之后,就证明已经参加工作,便不再符合应届生要求。 特别是一些名校的学生,如果你想参加“选调生”或“定向选调生”的招录,在大学期间,就不要交社保。因为社保缴费记录是基层工作经验的重要凭证,一旦有了记录,就与这个考试无缘了。 总体而言,如果你在大学生就已经缴纳了社保,这意味着“应届生”身份与你无缘了,想要考公职或落户特定城市,基本无望。 除了应届大学生之外,走向社会的大学生也要认真对待“社保”问题,特别是这两类人。 第一类是实习期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学生。由于档案还在校园中,实习期间也不属于正式员工,因此不需要缴纳社保。 第二类是“反复缴纳社保”的大学生。对于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对未来的人生比较迷茫,因此“频繁换工作”就是一种常态。 但有些学生不仅会换工作,还要换城市,所以会支付“两个以上”的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很多钱就被“浪费”了。 从规定来看,是不允许个人多拿一份养老保险的,而保障也只能在某一个地区享受,不能多地同时进行。 如此看来,大学生在缴纳社保方面,不要盲目而从之,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吃亏的往往是自己。写在最后:
大学生缴纳社保,会有哪些影响?过来人坦言:可能影响应届生身份,这并不是“夸夸其谈”,而是真实使然。 由于大学生对社会保险不了解,只希望尽快缴纳,殊不知可能会影响自己应届生身份,在将来考公或考编方面,受到限制,甚至没有机会报考对应的岗位。 与此同时,即便是进入私企,那些“经常换工作”的大学生也要注意,不要频繁换地区缴纳保险,其实很多钱就“白费了”。实习期在公司交了工伤保险,本身也仍然算应届毕业生,因为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是会一直保留的,保留三年,这三年期间都算应届毕业生。而且本身三方协议只要还在就算是应届毕业生,因为你有三方协议,在的情况下可以跟任何一个企业签订这个协议。
《工伤保险条 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