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分流学生,是学校处理后进生的一贯做法,但这种做法不是合法的,学生有选择权,任何人都不能强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受教育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