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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社保界定(毕业两年内交过社保算应届生吗)

法律分析:等拿到了毕业证与学位证,就算是真正的应届生了,应届生的有效身份为一年,也就是毕业证上的日期加一年,如A同学2020年7月1日拿到毕业证,那么一直到2021年7月1日,该同学都属于应届生。

但如果大家如果在毕业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那么是不算应届毕业生的,因为对于“应届生”,国考是这样说的:“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也就是说,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那么就算是落实了工作单位,档案和组织关系等也都会移交到公司或当地人才市场保管,那么就不属于应届生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交过一个月社保还算应届

开通社保卡还算应届生,因为国家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定义:

1.即将毕业的,但是还没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了,处于实习状态

2.拿到毕业证了,但拿毕业证的期限不超过择业期年限的(超过即为往届生)

3.高校应届毕业生,指该年度毕业的毕业生(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

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经统招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当年度毕业的学生

但是社保缴费之后就不是应届毕业生了。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那么就算是落实了工作单位,档案和组织关系等也都会移交到公司或当地人才市场保管,那么就不属于应届生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应届毕业生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学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但如果是考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也不影响应届生身份。所谓三方协议,只是个人、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份约束性文件,只要签订了三方协议,可凭借学校发的报到证,就还算是应届毕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缴纳社保后说明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就不是应届毕业生了。根据规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那么就算是落实了工作单位,档案和组织关系等也都会移交到公司或当地人才市场保管,那么就不属于应届生了。

如果是全日制在读期间缴纳社保,不会影响应届生身份,读书期间打工不算就业,拿出毕业证和学历证就能证明自己的应届生身份。

如果是毕业后缴纳的社保,不管是缴纳了几个月都会认定为已落实就业。在公务员的资格审查环节和政审环节都会对是否缴纳社保进行核实,公务员考试和事业编考试对应届生身份的认定原则。目前通行的办法是以毕业后,是否有用人单位替你缴纳社保为准,如果有企业、单位替你缴纳社保,一般认为已经落实就业,失去应届生身份,去年协同领导对我单位新招录公务员进行政审,就有一个岗位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岗位,政审第一步就是核实报考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相符,其中包含查看是否缴纳社保。如果已缴纳,那么视为政审不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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