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和试用期意义并不相同,不得用于相抵。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 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各种技能实习较为常见,例如记者、驾驶员、维修员、飞行员等)。
实习期 ,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最早提出的是《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是1957年出台的,已经失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关于原是民办教师、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是否实行见习期问题的通知》、《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里面都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