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面试过程中没有遭遇过“第一学历歧视”。然而,这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如果第一学历不理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逆袭:
1. 提升第二学历:可以考虑攻读第二学历,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一所优秀的研究生院能够提高你的教育背景,增加你在求职过程中的竞争力。
2. 积累实习经历:实习经历在求职过程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可能寻找与目标岗位相关的实习机会,提高自身在相关领域的实践能力。
3. 考证:考取与目标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CPA、CFA等,可以提高你的专业素养和求职竞争力。
4. 强化技能:掌握与目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如编程、设计、市场营销等,有助于提高在面试中的竞争力。
5. 拓展人际关系:在求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拓展人际关系。这些人际关系可能在求职过程中为你提供内推机会,提高求职成功率。
6. 调整心态:保持积极心态,切勿因第一学历不理想而自卑。在面试过程中,展示出积极、自信、专业的形象,让面试官看到你的综合实力。
7. 创业:如果你具备创新精神和商业头脑,可以考虑创业。通过创业,你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创造更多可能性。
8. 持续学习:无论在哪个阶段,都要保持不断学习的心态。通过持续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应对职场变化。
2011年北京应届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应届生自主创业政策说明
为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政策制定的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党的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我市先后出台了《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杭政办函〔2008〕146号)、《杭州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和《杭州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90号)等一系列政策,对促进大学生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大学生创业蓬勃兴起,势头良好。但从整体而言,我市目前仍缺少一个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制订这样一个综合性政策文件,不仅是有志于在杭创业的大学生的共同心愿,也是我们统筹开展鼓励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我局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考察部分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与创业大赛获奖者、大学生创业企业代表及浙江大学等10所高校的就业处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市工商、财税、科技等10多个职能部门多次商讨,认真梳理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若干意见》上报稿,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蔡市长高度重视,多次过问,亲自修改,最终形成本《若干意见》。
在《若干意见》制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了合法性、针对性、实效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既考虑到与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又考虑到公共资金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充分满足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在杭创业拟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政策体系。制订过程中,我们也充分搜索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以资借鉴,但未发现综合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市的《若干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部分政策优惠力度也属国内领先。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创业服务及附则五个部分,旨在多维度、多方位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
第一部分“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注册绿色通道、注册免收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等四个方面,主要目的是简化注册手续,放宽市场准入,为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操作。
其中第4点“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中,原来我们根据创业大学生的要求,在符合《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设定了“有条件”地允许创业大学生可以“住宅商用”的相关政策。但经协调,考虑到涉及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邻舍关系等问题较难操作,最后在审议稿中取消了此条内容。但在10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此,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二部分“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扩大资助政策范围、实行房租补贴、会展补贴、落实孵化器政策、解决住房问题和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等七个方面,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各种资助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瓶颈”。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操作,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配合。
其中第1点“优化创业资助政策”中,我们将现有的创业资助政策适用范围由毕业大学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同时简化了拨付流程。
第2点“实行房租补贴机制”是借鉴了滨江(高新)区创业资助政策,但做了适当调整,对大学生创业园内和园外企业分别给予不同补贴,明确大学生创业园所在城区政府为入园企业提供两年50平方米的免费用房,并对园外企业在两年内按标准进行补贴。这样既可以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适度帮助,又避免少数毕业生利用政策租用高价商铺、写字楼,加重财政负担的可能,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集中到创业园内创业,形成整体效应。
第3点“实施会展补贴”,主要是考虑鼓励大学生企业参加各类会展,积极推销自我,尽快拓展市场而采取的措施。同时,为避免大学生企业利用财政资金盲目参加会展,我们设定了一些限制:一是坚持展费以大学生创业企业自行承担为主,分别设定了30%和50%的补助标准;二是对参加的会展范围进行限制,对外地会展必须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全国性社团举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三是将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度控制在三万元以内。
第5点“着力解决住房问题”中,原稿中设定了有关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购房可以返还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因该内容涉及国家税收政策,比较敏感,因而删去,但实际工作中允许实施。此外,蔡市长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创业大学生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批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限价商品房政策享受范围仅限于拆迁安置户,因此未列入该项内容。该条仅保留了具博士学位的大学生申请引进人才专项住房和创业大学生申请创业人才公寓的内容。
第4、6、7点都是对现有政策的列举,便于大学生了解掌握,在此不作详述。
第三部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税务绿色通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等三个方面。这是针对创业大学生对税费政策知之甚少的情况,我们汇总了地税、国税部门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列举,便于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并合理运用。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操作。
第四部分“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创业园作用和加强组织领导3点,实施了多项免费人事服务政策,主要目的是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这里吸收了浙江大学提出的关于“成立相关机构,专门定期研究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事项”的建议,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并充实成员单位,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吸收了浙大科技园提出的“关于发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的建议。该部分内容所涉事项分别由大学生创业园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操作。
第五部分“附则”
这部分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是对该《若干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具体限定和说明。
关于享受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在我市原先已实行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中,大学生的范围界定为2007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现根据蔡市长的批示,将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向前延伸到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向后延续到毕业后5年。《若干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若干意见》中部分已明确政策享受期限的,则按照规定的期限享受优惠政策,如房租补贴给予两年,会展补贴给予三年等。
关于创业大学生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实际出资比例问题,考虑到大学生在创业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实际出资,可以明确创业大学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密切其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其坚持创业,也可以避免其他企业假借大学生创业的名义享受优惠政策,确保有限的公共财力资助更多的实际创业的大学生。同时,考虑到大学生创业以团队为主,因此设定了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应不低于50%的比例,以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新(滨江)区和大学生创业企业代表认为该比例过高,创业大学生难以达到,现已根据蔡市长批示将创业团队的出资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30%。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