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需要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三)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虽然法律中要求办理房屋租赁,需要就租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但现实中却很少有人这样做。一般而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由此能很好地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请参照以下理解:
一、应届生的狭义定义就是当年毕业的学生。
二、另一种更广义的说法是因为公务员录用上把暂缓就业的视为应届生。这是因为该部分毕业生的报到证没有开具过。因录用后可以直接将报到证开往录用单位。如果是为上考公和考事业单位,从操作上实际上是可以看录用公告上的规定和流程设置。如何界定的只有应届生和暂缓生。并说明了各自所需材料能准备齐是可以当应届生的。因为报到证是可以改派的。如果不是考公考事业单位,这个身份没有作用的。
三、根据新闻报道,省高教厅可能稍后开始彻底取消暂缓就业政策实行择业政策,配套的还有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统一视为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这样可能可以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