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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裁员应届生(试用期的应届生,公司可以辞退吗)

当然可以无条件辞退啊,甚至都可以不需要什么额外的手续就能办理好所有辞退工作。

不论是不是应届生,还是往届生,相对来说,只要公司认为他的工作能力不适用于本职工作岗位,公司就可以提前通知到本人,予以辞退处理,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因为既然是试用期,就已然说明了双方正处在各自适应的过程中,都需要给予对方能够承担这份工作而需要的各项保障,经过一到三个月时间的磨合,双方从心理上从物质上都能感受到这份工作岗位很能让双方合作愉快,那么就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届生就转为正式员工,从此后就成为了公司的一员,大家风雨同舟,苦累共担,利益同享。

应届生所求的不正是如此吗?有工作了,有组织了,有同事了,有每个月能领到薪水赖以维生的地方了,更有点份外卖大快朵颐的底气了。

多年奋斗苦读,现如今走上社会自力更生,再也无需依靠家庭作靠山了,这样自由自在的日子想想就美得很呢,自然发自内心的对能接纳自己并提供工作岗位的公司就会尽心尽力,想尽一切办法来展示出自己的实力,争取能够尽快通过考核,尽快拿到正式的劳动合同,尽快成为一名有组织的人,谁不希望这样呢?

国家尽全力保障应届毕业生的权益,当然同时也会注意维护资方的利益,并不是谁弱谁有理,一碗水要端平,都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作为实习生,刚刚走进职场,对一切都好奇,对一切都懵懵懂懂,有无数的未知等着大家去探索去总结,这个过程充满了未知,充满了不确定性,谁都难以确定自己能否成为最后录用的那一个了。

应届生作为实习生,并不是自动获得了免死金牌,任何事情都是需要在充分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按时按期往下进行。虽然国家考虑到应届生在就业市场上处在被动挑选的地位,极力维护着应届生的利益,但是那也是建立在应届生能够胜任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这样做。更多时候,还是需要应届生自己展示出来的实力与工作岗位相匹配,才能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才能得到录用的机会了。

总之,作为应届生,需要清楚自身的实力与工作岗位是否匹配,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况时,就要愿赌服输,自觉接受公司的安排,另寻下家。说句玩笑话,“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何必非在一棵树上吊死呢?总有适合自己的地方的。

否则,硬霸着不走,或者与公司反目成仇,又能得到什么呢?除了颜面扫地,啥啥也捞不着,还耽误自己找下家,耽误自己的大好前程,实在是没有这个必要了。自己到底有什么能拿得出手的实力,多少心里也应该有数的吧?不适合公司的岗位,主动提出来,更能赢得公司对自己的尊重,大家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个以退为进的挽尊之法了。

法律主观:

可以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申请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6.5个月工资,但是是否存在经济补偿根据辞退原因判定。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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